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金訴,81,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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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怡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怡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肆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怡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拘提而到案,且自承為躲避追緝故居住於旅館,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11 年2 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惟被告因另犯槍砲案件,已於111 年4 月11日起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是自該日起,已不再具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事,故本件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其羈押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佩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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