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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怡文
賴國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0055 號、第23117 號、111 年度偵字第36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時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3 月2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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