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附民,1024,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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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
原 告 王家富
被 告 關中旻

吳宗翰
吳文彬
李喬妤


謝瑋浚

林羿頡(原名林杰)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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