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附民,1058,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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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
原 告 王啟鴻
被 告 李政祐
陳彥成

蘇辰明
李朝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56號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193、12123、13902、15205、15206、15207、15208、152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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