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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58號
原 告 李佩娥
被 告 周應霖
上列被告周應霖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32號),經原告李佩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郁 屏
法 官 鐘 乃 皓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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