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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葉千綺
被 告 游佳琪
上列被告游佳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葉千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怡 瑜
法 官 郭 韶 旻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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