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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02號
原 告 楊筑貽 (住所詳卷)
被 告 華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111年度附民字第1502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審理被告華智傑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經原告楊筑貽(改名:楊馨蕙)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惟原告已於1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表明因與被告達成和解,故撤回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訴訟繫屬既已消滅,則本院誤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容有未恰,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判,爰更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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