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附民,1541,2023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41號
原 告 曾圳梁
被 告 陳彥彤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7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彥彤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曾圳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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