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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62號
原 告 鄭淞霖
被 告 王品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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