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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號
附民原告 謝秀琴
附民被告 陳漢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漢昌被訴妨害名譽一案,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上開規定,原告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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