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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胡海華
被 告 林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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