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劉偉瑩
被 告 陳品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