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張芸榛
被 告 粘凱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楊哲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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