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57號
原 告 李威澐
被 告 楊鎧瑞
張正煒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國忠
被 告 楊稜葦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9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