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附民,984,20231226,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84號
原 告 彭惠瑩
被 告 高證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案被告林辰翰、邱俊溢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民事庭,同案被告賴宗賢部分,待其刑事案件審結後,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同案被告林湘瑩、林嘉誠、柳敦權、黃昭祥、鄒博名部分則經本院駁回原告之請求),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