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89號
原 告 盧家誠
被 告 白文隆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5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白文隆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盧家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