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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90號
原 告 藍啟綸 籍設台南市○○區○○○街00巷00號 居台南市○○區○○路○段000號0樓
送達代收人 陳虹伶
被 告 白文隆
邱暐翔
林峻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5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白文隆、林峻億及邱暐翔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藍啟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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