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科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科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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