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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弘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楊書婷」之記載,更正為「楊舒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楊書婷」之記載,應係「楊舒婷」之誤載,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規定,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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