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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思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致傷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李思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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