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交訴,20,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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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薇



選任辯護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盧姿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465、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呂薇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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