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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彥閎
選任辯護人 許永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彥閎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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