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藍美育
楊國棟
楊貴棻
楊珺宇
上列原告之
共同送達
代 收 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蔡國勝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1號過失致死案件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郁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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