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交重附民,17,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凌○發
洪○山
凌○瀚
共同
訴訟代理人李浤誠律師
張宸瑜律師
被告梁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雷雯華
法 官李欣潔
法 官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