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交附民,1,2023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惠娟

被 告 王郁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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