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沈木林
被 告 林金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金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沈木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