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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許凱閔
被 告 劉子霈
無限映像製作有限公司即劉子霈僱用人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子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凱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劉子霈及其僱用人無限映像製作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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