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楊尚禎
林嗣永
被 告 陳錦良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