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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鄭○月
周○嵐
被 告 魏宏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魏宏杰所涉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3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經原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本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卷第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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