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林美貞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林克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