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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施姿安
訴訟代理人 顏嘉德律師
被 告 翁昀楨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翁昀楨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施姿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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