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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姜淑莉
送達代收人 陳勇成律師
被 告 林偉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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