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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林蘊慈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吳科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20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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