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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兼 吳艾亞 住○○市○○區○○路○○○○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董碧雲 住同上
被 告 吳倫聿
黃裕豪
捷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介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倫聿等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董碧雲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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