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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謝淑惠
被 告 張振興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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