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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施成翰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汪明憲(原名汪威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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