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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林聖庭
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
被 告 鄭育弦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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