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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蔡陳奉
訴訟代理人 蔡允雯
被 告 FACTURAN LEILANI DUMLAO 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本院112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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