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AD000-A111446(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賴曉瑩律師
被 告 潘建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本件評議後,李郁屏法官因年度職務遷調,現於他院任職,致不能在本判決書簽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審判長附記之。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