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侵附民,1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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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AW000-A111004(甲女)

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母 (住居詳卷)
甲女之父 (住居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晨律師
被 告 丁○○
丁○○之父
丁○○之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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