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侵附民,33,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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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資料詳卷)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資料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郁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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