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原交重附民,1,2023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素真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被 告 楊忠龍

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訴訟代理人 程志豪
上列被告楊忠龍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原交簡字第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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