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小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蕭又嘉
被 告 林萬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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