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來
被 告 簡士哲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15、1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來及簡士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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