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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董明鎮
被 告 林聖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董明鎮請求被告林聖峯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聖峯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董明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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