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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李○翔 (真實姓名及地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芬 (真實姓名及地址均詳卷)
被 告 黃順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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