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原附民,4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蔡瑋甄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淡水崁頂○○00○○○)被 告 廖博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郁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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