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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黃俊銘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吳帥明、陳念恩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上開2人刑事部分審結後,再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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