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113,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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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青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青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凌晨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其於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45分許,主動向警方自首,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5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又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而被告所涉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該案為警查獲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55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二)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0.060公克,驗餘淨重0.055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該實驗室109年12月1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90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21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等情,有該實驗室109年12月1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15頁),是該玻璃球吸食器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必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於器具內,無從析離,揆諸前開所述,該玻璃球吸食器自應隨同附著於器具內之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伍伍公克)。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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