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15,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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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文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文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為合格而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嗣於111年10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確認檢驗,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而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後,則檢出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各編號「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卷頁俱如「備註」欄所示),足見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而用以包裝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6只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因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均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檢出毒品成分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為0.637公克,淨重為0.292公克,驗餘淨重為0.2904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海洛因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81號卷宗第111頁 2 淡黃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為0.222公克,淨重為0.019公克,驗餘淨重為0.009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海洛因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234號卷宗第125頁 3 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為0.324公克,淨重為0.084公克,驗餘淨重為0.0816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海洛因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234號卷宗第125頁 4 玻璃球吸食器2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甲基安非他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234號卷宗第125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81號卷宗第111頁 5 白色透明結晶體4包(含袋總毛重為3.77公克,總淨重為2.85公克,驗餘總淨重為2.82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88號鑑定書 甲基安非他命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81號卷宗第171頁 6 白色透明結晶體5包(含袋總毛重為6.109公克,總淨重為4.867公克,驗餘總淨重為4.866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甲基安非他命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號卷宗第19頁 7 白色透明結晶體4包(含袋總毛重為3.35公克,總淨重為2.74公克,驗餘總淨重為2.71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51號鑑定書 甲基安非他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234號卷宗第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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